为了允许产品在不需要提交新文件的情况下进行修改,FCC认证定义了标题47第2.1043部分中列出的三个允许更改选项,KDB 178919 d01允许更改策略v05r04.
第一类允许更改
这类修改包括在授予认证时不降低FCC接受的特性的修改。第一类变更不需要向委员会提交。
第二类允许变更
这类修改包括在初始认证时向FCC认证报告的降低性能特性的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专营公司必须向委员会提供受变化影响的特性的测试结果。
第三类允许变更
这类包括软件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的软件修改,该软件可以改变频率范围、调制类型或在先前批准的参数之外的最大输出功率(辐射或传导)。
在这种情况下,专营公司必须向FCC提供变更的说明和测试结果,表明设备在加载新软件时符合适用的规则,包括符合适用的RF暴露要求。
第III类更改只允许对没有从最初批准的设备上进行第II类更改的设备进行更改。
对于任何这些变化,在委员会承认这一变化可以接受之前,不能在现有的认证授权下销售经修改的设备。
总之,对模块无线电或产品的更改将导致允许的更改或新的FCC文件和ID号。改变的程度将决定说明遵守情况所需的过程和支持数据的数量。
除了少数例外,在基本频率(包括时钟和数据速率)、频率倍增级、基本调制器电路或最大功率或场强额定值发生变化时,将需要一个新的FCC ID和一个新的设备授权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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