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附件Ⅲ新增第46条豁免条款要注意什么?环测威小编来告诉你。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 2024/232 ,在欧盟RoHS指令附件Ⅲ中新增第46条关于含有回收硬质聚氯乙烯(PVC)的电子电气门窗塑料型材中镉和铅的豁免,该指令在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即2024年1月31日起正式生效。
条款内容
用聚氯乙烯废料(以下简称“回收硬质PVC")生产的含有混合物的塑料型材中的镉和铅,用于电子电气门窗,回收硬质 PVC 材料中的镉含量≤0.1%(重量计),铅含量≤1.5%(重量计)。
自2026年5月 28日起,从电子电气门窗中回收的硬 PVC 只能用于生产(EC) No 1907/2006 附件XVII 第 63 条第 18(a)至(d)点所述类别的新产品。
含有回收硬质PVC 的 PVC 制品(铅含量≥0.1%)的供应商,在将这些制品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其带有明显、易读和不可磨灭的标记:“含铅≥0.1%”;因物品性质不能在物品上标明的,应当在物品的包装上标明。含有回收硬质 PVC 的 PVC制品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机关提交书面证据,以证实这些制品中 PVC 的回收来源。提供可追溯性和可回收成分证明计划所颁发的证书,如根据EN 15343:2007 或同等认可标准制定的计划,可用于证实在欧盟生产的PVC 物品的此类声明。关于进口物品中PVC 回收来源的声明,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同等证明。
适用于第11类,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
关于欧盟RoHS指令豁免的相关规则
最长豁免有效期规则-2011/65/EU Article 5(2)
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所列的豁免,对于附件I中1-7,10 ,11类产品,最长豁免期限为5年,第8和9类产品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V中所列的豁免,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豁免延期申请规则-2011/65/EU Article 5(5)
更新的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前提出。在更新决定出台前,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
豁免撤销过渡期规则-2011/65/EU Article 5(6)
当一个豁免申请被拒绝或者一个豁免被撤消,该豁免的有效期最早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最迟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8个月到期。
1、测试样品2-3个;
2、电路原理图;
3、产品说明书或使用手册;
4、零部件清单(BOM表);
5、认证申请表(我司提供表格);
6、只进行重金属检测:固体需提供约5-1g,液体需提供5-1mL;
7、只进行溴代阻燃剂检测:固体需提供约1-2g,液体需提供1-2mL;
8、进行其他有机污染物检测:提供约3g的样品;
9、进行重金属寄有机污染物检测:提供约2-3g的样品;
只检测镀层(涂层)部位的样品,需注明镀层(涂层)的材质部位的大致重量;如镀层(涂层)部位的重量达不到送样量的要求,需提供镀层(涂层)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