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认证 FCC全称是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中文为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于1934年根据Communications Act建立,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
FCC合格声明或FCC标签或FCC标记为认证标志上所用的电子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美国这证明该电磁干扰从所述装置是根据由在批准的范围联邦电信交通委员会,FCC标签甚至可以在美国境外销售的产品上找到,因为它们既可以在美国制造,也可以出口,或者也可以在美国销售。这使得FCC标签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可识别,即使对于联邦通信委员会机构名称不熟悉的人也是如此。
以前,根据FCC规定的第15部分或第18部分分类的设备必须标有FCC标志,但在2017年11月,该标志是可选的。设备必须附有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设立了法规的电磁干扰下15章的在1975年FCC规则多年来多次修订后,这些规定被重组为的一致性和认证程序宣言于1998年。
根据规定,FCC DoC认证标志对于归类于第15部分的设备是强制性的(IT设备,如计算机,开关模式电源,监视器等,电视接收器,电缆系统设备,低功率发射器,未许可的个人通信)FCC规则的第18部分(发射射频辐射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设备)。
fcc认证标志是部分18类设备的独立标识(如上所示),而对于第15部分类别,标识应与标识一起显示其他数据,即产品的商品名称,型号,以及设备在组装后是否经过测试或是否经过测试组件组装的信息。
截至2012年1月,全球有279家测试公司,经过委员会认证,有资格签发合格证书。
尽管大多数国家出口电子设备进入美国市场有自己的EMI标准以及独立认证和合格标志(例如:The CCC认证标志中国的VCCI(自愿委员会管制干扰)标记为日本中,KC标志由韩国通信委员会对韩国的ANATEL大关巴西和BSMI大关台湾),大部分在这些市场上仍在销售的产品保持FCC标签。电子产品在亚洲和非洲部分地区销售虽然它没有法律意义,但也没有任何方法可以验证它们是否真正符合指定的标准。[ 引证需要 ]
加拿大的监管机构称为加拿大创新,科学和经济发展(ISED) - 正式加拿大工业(IC),在加拿大销售的产品可能具有FCC声明和/或CE声明,但是,这两种声明在加拿大都没有任何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