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
在欧洲联盟,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1999/5/EC“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R&TTE)的要求(2016年6月被第2014/53/EC号无线电设备指令取代),无线设备产品的制造商对其整体遵从性负责.模块制造商必须向任何主机产品制造商提供明确的集成说明。
由于R&TTE指令没有具体提到无线模块,因此没有严格的规则可遵循,但有一些一般准则需要记住:
1.当R&TTE兼容模块集成到最终主机产品中时,不需要进一步的无线电符合性测试,只要该模块是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集成的;
2.最终主机产品必须始终满足指令的其他基本安全和EMC要求;
3.证明遵守和推定符合R&TTE的最常见方法是使用统一的标准。
R&TTE合规协会发布了关于无线模块使用的指南:
关于无线电模块和集成无线电模块的最终产品的研发合规要求的技术指导说明01,2013年5月。
北美认证
在美国和加拿大,审批过程很简单,除非有多个模块集成在一起,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认证)关于模块集成的规则在CFR 47第15.212部分中进行了解释,并在指导文件kdb 996369中提供了更多详细信息。工业加拿大的模块规则类似于FCC的规则,并在RSS-Gen第3节中作了详细说明。
为了使无线模块满足FCC第15部分的要求,它必须符合屏蔽电路、独特的天线连接器、独立配置和射频曝光限制的要求,一旦这些准则得到满足,fcc模块的批准将通过tcb批准,如环测威检测实验室,产品可以在一定的使用条件下操作。如果赠款的条件得到满足,则不需要对主机设备的故意散热器部分进行进一步测试。
如果多个模块集成在一起,规则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如果主机设备要在离人头部或人体20厘米以内的便携式应用中使用,并且rf暴露成为一个主要问题,则尤其如此,然后SAR测试是必需的。
如果模块赠款的条件在纳入最终东道方时无法得到遵守,通常需要额外的测试和认证。环测威检测专业办理产品无线认证,欧盟CE-RED认证电话:4008-7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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